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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医学装备协会章程(2015年7月19日中国医学装备协会第六届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 中国医学装备协会,英文名称:CHINA ASSOCIATION OF MEDICAL EQUIPMENT,缩写:CAME。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医学装备产、学、研、用工作者及相关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团结和组织全国医学装备工作者,围绕卫生事业发展和改革大局,加强行业自律,依法维护会员和广大医学装备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医学装备技术进步与产业发展,提高医疗卫生服务能力。
本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学术交流,推广适宜装备技术,促进医学装备产、学、研、用技术的创新开发和合理应用;
(二)开展医学装备行业的职业培训,提高医学装备工作者的业务技能和专业水平;
(三)开展市场调研和咨询服务,提供医学装备行业发展趋势报告、市场研究报告及有关信息咨询服务;
(四)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医学装备学术刊物、书籍及信息资料、音像制品,办好中国医学装备网站;
(五)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开展医学装备专业展览;
(六)加强行业自律,维护本行业和广大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行业规范发展;
(七)加强与国(境)内外相关社会组织和学术组织的友好往来,促进国际(地区)交流与合作;
(八)承办政府委托的相关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经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各级各类部医疗卫生机构;经总政治部批准,人民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主管部门核准的面向社会提供医疗服务的军队医疗卫生机构;经行政主管部门核准与医学装备行业相关的科研、教学、管理等机构;获得工商行政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生产经营企业;获得登记管理行政部门核准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关社会组织,可申请成为本会的单位会员。
单位会员代表应是其单位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单位会员变更代表应向协会书面报告。
(二)从事医学装备应用、管理、研发、生产、经销、维修等工作,并具备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或不间断从事本专业工作三年以上的人员,可申请成为本团体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的章程,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本人因故不能到会,应事先请假,也可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行表决权(每个理事只能接受一次委托)。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本人不能到会,应事先请假,也可委托其他常务理事代行表决权。(每个常务理事只能接受一次委托)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 、副理事长 、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秘书长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担任。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审查本团体各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的名单,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长审查;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资产来源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认可的审计机构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5年7月19日第六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国际教育协会的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名称:中国乡村经济发展促进会(以下简称协会)
第二条 性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务院社团登记管理条例建立的一个非营利性的民间组织。
第三条 宗旨:旨在以科技为中心,以提高人的能力为目的,以科技开发项目为重点,运用参与式方式,通过组织的、技术的、资金的、项目的综合措施的持续支持,帮助和促进贫困社区的人们互助团结,最终实现社区及自我发展、共同致富的双重目标。
第四条 任务:
1、 传组织贫困户积极参与扶贫和经济社会持续发展事业,自力更生脱贫致富。
2、 承担国内外在贫困乡村的发展项目,提供项目实施和各种服务。
3、 向协会成员及其他农户(特别是贫困户)提供资金、技术和市场信息及其它各方面的综合服务。
4、 积极开展同国际民间组织联系,利用各种渠道争取国际组织更多地对我县贫困乡村经济发展和社会事业建设的理解和支持。
5、 牵线搭桥,为贫困户及乡村经济开发和社会事业建设引进各种国际资助项目、资金、技术和人才,以推动乡村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
6、 接受国际民间组织提供的经济技术援助,指导用好援助资金,组织协会项目实施,并按照援助组织的要求提交项目进展报告,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
7、 接受政府委托交办的任务,向政府反映乡村经济开发政策、规划、法规等方面建议和意见。
8、 组织信息沟通、经验交流、人员培训等活动。
9、 与国际扶贫机构、民间组织紧密配合,借助国际扶贫经验,积极探索适合中国贫困乡村经济发展的扶贫新路,为缓解贫困和最终实现共同富裕做出贡献。
第二章 会 员
第五条 凡自愿遵守协会章程,参与项目活动,且本人申请,经理事会审查批准后均可成为本会会员。凡乡村成立的从事社会经济发展的协会,通过申请,经理事会审查批准后可成为团体会员。
第六条 协会成员必须承担会员应尽的义务,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经济和社会活动,团结互助,遵章守法,勤奋开拓。
第七条 协会成员必须努力学习文化知识,积极开展家庭经营活动,不断改善贫困状况,不断提高自身发展能力。
第八条 会员有以下权利:
1、 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
2、 在协会中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 享受协会提供的信息、资金、技术报务;
4、 对本协会各项工作提出建议,进行监督。
第九条 会员有以下义务:
1、 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维护协会的共同利益和信誉;
2、 积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认真完成协会委托办理的各项任务。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协会的领导机关是理事会,理事会由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理事组成。理事会由会员代表会议选举产生,任期三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必要时由理事会决定可聘请名誉理事长或理事。
第十条会员代表大会是协会最高权力机关,每三年召开一次会议,其任务是:
1、 选举理事会组成人员;
2、 制订或修改协会章程;
3、 审议批准年度工作报告和发展规划。
第十条 理事会负责制定协会的工作计划,规章制度和对人事、财务等重大问题的决定。
第十一条 协会设立秘书处。秘书处是协会常设机构,负责日常业务工作和综合协调,由秘书长主持。
第十二条 秘书处设农户循环资金部、技术推广部、项目规划部、综合部四个职能部,秘书处工作人员实行聘任制,各部需聘用的工作人员由秘书长提出,理事会批准配备。
第十三条 各职能部工作职责由秘书处拟定,理事会审查批准。
第四章 经 费
第十四条 经费来源
1、 引进的国际上对贫困地区乡村经济开发和社会事业建设的资助;
2、 受援单位缴纳的项目管理费;
3、 国际民间组织的捐赠;
4、 政府及其他机构提供的资金或资助;
5、 各项创收性服务活动收入;
6、 收取协会会员的会费。
第十五条 日常经费的使用与管理
1、 协会日常经费主要用于援助项目的引进、执行、管理以及日常办公经费和参加各种会议和活动。
2、 协会综合处管理本会财务,单立帐户,定期向理事会报告收支情况。
第五章 终止程序
第十六条 本会的终止,须事先召开协会理事会,经理事会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后,报请主管部门和核准登记机关批准,其善后工作由协会综合处负责。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深圳台商协会的组织章程
总则
第一条 协会定名为“国际教育协会”,英文名称为Association of International Education 。
第二条 国际教育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是由协会所在国政府社团登记管理机构依法批准成立的教育业中的行业性组织,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加强国际交流与协作,致力发展全球教育,促进社会进步。遵守各国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规范。
第四条 本协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工作原则是贴近教育、贴近学员,为学员提供专业而周到的服务,促进全球教育的发展。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贯彻国际有关方针、政策,制定适合行业发展的行规、行约,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引导行业规范自我行为,促进行业平等竞争,提高行业整体素质;维护行业整体利益;
(二)对行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和热点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向国际上有关部门提出建议;为各国政府部门制定方针、政策提供参考依据;协助各国政府搞好教育发展,承办各国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办理的事宜;
(三)对行业运营进行监督、协助各国政府开展行业评议表彰等活动;
(四)开展学术研究;关注行业动态,抓好信息发布、适时推广新项目、新技术、新成果、新课程;
(五)举办行业评比,会议和相关教育产品的说明会;
(六)组织讲座、研讨、交流、培训;
(七)收集整理国际上有关专业资料,编发本行业资讯;
(八)适时成立经营性实体,开展专业咨询服务和中介服务;
(九)加强与国际同行业间的联系,组织各国教育的交流和考察;积极参与全球性的行业活动。
(十)组织会员之间、行业内部、与相关行业的交流和协作,促进本行业与其它行业的同步发展;
(十一)反映会员愿望,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为会员提供有关服务。
会 员
第六条 本协会会员分团体会员、个人会员。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和拥护协会章程;
(二)有加入协会的意愿;
(三)在行业内有良好的口碑;
(四)已经是国际教育协会的学员,参与了国际教育协会的有关培训;
(五)行业各领域中的个人、企事业单位和有关团体。
第八条 热心教育事业,促进国际教育合作的知名人士,可由常务理事会直接聘请为名誉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文件;
(二)经协会秘书处讨论通过,即可成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三)协会秘书处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协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协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三)享有协会各项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协会工作有监督、批评和建议权;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以下义务:
(一)执行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协会委托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及时交纳会费;
(五)积极主动地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学术论文、技术资料或相关信息;
(六)积极为协会发展出谋划策;
(七)会员应按时交纳会费和按时参加会议,如超过规定期限半年,仍不交纳会费或一年之内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根据下列情况对会员给予表彰,或授予荣誉称号:
(一)在推动行业的改革与发展方面成绩显著;
(二)在专业教学与培训工作中成绩显著;
(三)积极为协会出谋划策并取得显著效果;
(四)对推动全球教育行业的发展有突出的贡献。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常务理事会通过,予以除名,取消其会员资格:
(一)违反协会所在国家法律、法规构成犯罪的;
(二)有严重违法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影响协会工作和信誉的;
(四)损害协会利益,破坏协会形象的。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与罢免
第十五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 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重大事项;
(五) 决定协会终止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二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协会所在国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构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做工作报告和财务状况报告;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制定协会工作计划,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主持本会的日常工作,对理事会负责。其职责是:
(一)行使第二十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
(二)提出需要由理事会讨论的各项议案和工作计划;
(三)指导协会秘书处的工作;
(四)聘请名誉会长、顾问、名誉理事;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必须按时参加会议,连续三次不参加会议,视为自动放弃资格。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 得到国际认可,在教育领域有一定的知名度;
(二) 熟悉教育行业、对本协会工作有突出贡献;
(四)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
(五)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构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每届二年。
第二十九条 协会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担任;不得再担任其它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主持协会日常工作;
(四)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一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会长领导下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提议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年必须向常务理事会进行工作述职,由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两次以上没有通过的不能作为下一届领导候选人。
资产管理及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的各项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协会按照国际上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五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 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助的,应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协会所在国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构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会 徽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具有独立的会徽。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经2008年3月1日第二届一次全体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构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上报有关部门,经协会所在国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构核准后生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协会的名称为深圳台商协会(深圳市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英文名:TAIWAN MERCHANT ASSOCIATION SHENZHEN。
第二条本协会是由在深圳的台湾同胞投资企业为主体自愿组成的地方性、非营利性的社团组织。
第三条协会的宗旨是: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和联络在深圳投资的台商及台湾、海外台胞,增进相互间的交流、了解和合作,加强与深圳市政府及各部门间的交流,促进企业的发展和深圳经济的繁荣,推动海峡两岸经贸交流与合作,服务会员,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深圳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为本协会业务主管单位,本协会接受深圳市台湾事务主管部门和深圳市民政局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协会的住所为: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文华大厦东座8楼EF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为:
(一)开展会员间的联谊和交流活动,密切会员间的经济合作,组织召开行业洽谈会、研讨会等,进行行业协作与交流;
(二)加强与深圳市政府各部门间的联系,积极组织会员与有关部门的座谈、讲座活动,帮助会员进一步了解大陆的有关政策,并通过各种方式向会员传播经济信息和法律信息,向会员提供法律、商务的咨询和服务。
(三)对会员在工作、生活和经营过程中遇到的困难予以协助,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规,积极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会员的权利受侵害时,负责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和呼吁。
(五)代表台资企业参加各种社会活动,举办社会公益事业活动,组织会员考察、访问、旅游及其它活动。
(六)定期出版会刊,系统地、及时地介绍深圳的投资环境和国家有关的法规,通报台湾方面对台商到大陆投资的有关政策动态和行业动态,促进深圳与台湾两地之间的经济交流与合作,反馈会员的意见和建议,传达协会的会务及财务情况。
(七)教育和引导会员和广大台胞,自觉遵守国家及省市规定的各种法规,防止违法乱纪的现象发生。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本协会的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团体会员是在深圳注册并以本企业名义加入的台资企业,个人会员是在深圳委托他人投资的台商、在深圳工作的台胞或受托在深圳的台资企业做代表的台胞、台属。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系台资企业法人或在深圳委托他人投资的台商或受托在深圳的台资企业做代表的台胞、台属或在深圳工作的台胞。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表;
(二)申请人经本协会核准后,向本协会缴纳会费及活动经费;
(三)由会长或会长授权签发会员证。
第十条本协会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均同等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和被选举权;
(二)向协会及其领导反映意见和要求,提出批评和建议;
(三)参加协会的各项活动,享受协会的各种服务及福利。
第十一条本协会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均同等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及其它相关规定;
(二)执行协会决议;
(三)按时如数缴纳会费和活动费。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及其人员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候补理事、监事、候补监事,办法另订;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决定协会的工作方向和任务;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大会之召开一般应以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出席(含委托出席)为法定人数,大会各项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含委托出席)半数以上通过。
必要时,会员大会可采用代表制(代表的产生办法另行规定),由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会员大会职权,代表大会之召开一般应以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二为法定人数,各项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
第十六条会员委托代理人(须具有会员资格)出席会员大会,代理人应当向协会秘书处提交会员授权委托书,并在受权范围内行使会员权利。
第十七条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含三分之二)联署,可提请会长召开临时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协会秘书处于会议召开十天前,应将会议时间、地点、审议的事项通知各会员或会员代表。
第十八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换届选举,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九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负责召集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并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组织实施协会的工作计划和活动方案;
(四)决定协会名誉、荣誉职务的聘请;
(五)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六)审议通过协会的各项管理制度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每四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前五天通知全体理事。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会议以全体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为法定人数。理事会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出席理事的三分之二多数通过。
第二十三条协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民主选举产生的常务理事组成,人数必须为单数。
第二十四条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任免协会会长、副会长;
(二)决定协会秘书处的日常工作,审议协会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及其管理制度,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三)审议协会会长提名的正、副秘书长和正、副财务长的人选;
(四)理事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第二十五条常务理事会每两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每次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五天通知全体常务理事。
第二十六条常务理事会应由常务理事本人出席,会议应以全体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为法定人数,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出席常务理事的三分之二多数通过。
第二十七条本协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其中常务副会长若干人,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设财务长一人、副财务长若干人,协会并根据工作需要,聘请业务主管单位的相关人员担任领导职务。会长和副会长由常务理事会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一个中国的原则,拥护国家统一,愿意为促进两岸经济交流与合作积极努力;
(二)台商本人投资企业有一定规模,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
(三)个人素质较好,在当地台商中有一定威望;
(四)热心协会工作,有较强的工作能力;
(五)身体健康,能够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在其它社会团体担任法定代表人;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九条为有利于协会开展工作,协会可以聘请政府主管领导担任名誉会长或顾问;聘请德高望重且热心支持协会工作的台商人士担任荣誉会长;对第一任会长给予“创会会长”的尊称,聘请卸任的上一届会长为本届的“辅导会长”,对其他历任会长给予“前会长”的尊称。
第三十条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会员大会和召集、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决议实施情况;
(三)提名协会的正、副秘书长和正、副财务长的人选,经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予以任命;
(四)任命下设机构负责人;
(五)提名各职能委员会主任委员的人选;
(六)在协会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常务理事会职权;
(七)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一条协会理事、常务理事每届任期两年,会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二条会长为协会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协会。会长不得兼任其它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三条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会长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常务副会长或指定的副会长代行其职权。
第三十四条协会的监督机构为监事会,其成员人数按会员总数的比例产生,其中设常务监事若干人,由监事民主选举产生组成常务监事会,并推选一名监事长、副监事长若干人,其中常务副监事长若干人。
第三十五条监事、常务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二年,监事、常务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连任。
第三十六条监事会对会员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及协会秘书处的工作执行情况提出改善意见;
(二)审查协会财务收支情况;
(三)对违反协会章程的行为进行弹劾;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议,常务监事列席常务理事会会议。
(五)选举和罢免常务监事。
第三十七条监事会每四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常务监事会每两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前五天通知全体与会人员
第三十八条监事会议、常务监事会议,应由监事、常务监事本人出席,会议应以监事、常务监事半数以上出席为法定人数,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人员半数以上通过。
第三十九条协会换届时,会长、副会长、监事长、副监事长、秘书长等候选人名单须在换届选举大会前一个月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批。
第四十条为使协会的联系运作更加完善,协会以深圳市各行政区、镇、街道办为区域下设联谊委员会(下称联谊会)。联谊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联谊会会长由各联谊会从常务理事中选举或以民主协商的方式产生,报协会会长任命,副会长由各联谊会会长从会员中提名任命,但其中至少有一名须具有协会理监事资格。
联谊会的工作职责和任务是:
(一)对协会负责并执行协会相关会议决议,
(二)组织召开联谊会会员大会;
(三)通报会务信息,宣传政策法规,积极为会员排忧解难;
(四)负责向会员收取会费并按规定及时上缴协会;
(五)协助协会开展各项工作,宣传发动企业加入协会。
第四十一条协会设立秘书处,根据工作需要聘用工作人员负责执行日常各项工作。聘用人员由秘书长提名,经会长批准后任用,工作由秘书处具体组织实施。
第四十二条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协会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联谊会开展工作;
(三)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与监督
第四十三条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会员捐赠或资助;
(三)其它合法收入。
第四十四条本协会经费不得在会员中分配,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并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接受和使用经费的有关情况,同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五条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数据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协会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年制,自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
第四十六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本协会监督机构、会员大会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七条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八条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九条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根据国家和地方的劳动法规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条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五十一条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二条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三条本协会的终止动议,需由全体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四条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五条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六条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本章程经会员大会审议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单位批准后,由会长公布实施,修正时亦同。
第五十八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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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恒泽号的签约作者“墨宸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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