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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
1、安全生产知情权;
2、参与安全生产管理权;
3、安全生产监督权;
4、接受安全教育培训权;
5、停止作业避险权;
6、拒绝违章指挥权;
7、批评、检举、控告权;
8、工伤保险赔偿权。
义务:
1、必须奠定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
2、必须遵守劳动纪律。
3、及时报告和处理险情,积极参加抢救事故。
4、必须接受煤矿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规定煤矿企业应当免费为每位职工发放煤矿职工安全手册。煤矿职工安全手册应当载明职工的权利、义务,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情形和应急保护措施、方法以及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的举报电话、受理部门。规定有关部门和机构对被责令停产整顿和关闭的煤矿,应当在当地主要媒体公告。这样规定,有利于增加透明度,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形成全社会监督煤矿安全生产的机制。明令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投资入股煤矿,对违反者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样规定,有利于制止安全生产领域的腐败行为。
预防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有什么具体制度和措施
1、关闭现有科学技术条件下难以有效防止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煤矿。规定煤矿存在瓦斯突出、自然发火、冲击地压、水害威胁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该煤矿在现有技术条件下难以有效防治的,有关部门、机构应当责令其立即停止生产,并提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组织专家进行论证。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论证结论,作出是否关闭煤矿的决定,并组织实施。
2、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针对目前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缺乏基本的煤矿安全生产知识,特别是煤矿农民工增多的突出问题,特别规定强调煤矿企业必须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经教育、培训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下井作业,并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
3、带班下井制度。为了促使煤矿企业负责人和有关管理人员了解掌握煤矿井下的安全状况,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生产隐患,特别规定明确规定煤矿企业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应当轮流带班下井,并建立下井登记档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的事项。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第五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第五十三条 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第五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权利,并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义务。
一、在《安全生产法》中大致可将业人员的权利分为8项:
1、知情权:《安全生产法》里第22、23、36条都对知情权作了明确,集中体现在以下4方面:第一,有获得本岗位技能和安全知识的权利;第二,从业人员有知道其所在的岗位存在哪些危险因素的权利;第三,要告诉从业人员所在岗位可能导致事故的防范措施或者逃生的方法和方式;第四,投入的新设备、新工艺或者在工人转岗时,要对其重新进行教育。
2、建议权: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依据《安全生产法》第15条的规定:对提出好的建议、科学研究等方面做出贡献的可以给与奖励。
3、批评权、检举权、控告权: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生产经营单不得因此进行打击报复,比如说降低从业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或降低工资、脱离岗位、开除等行政处分。4、拒绝权:从业人员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这就是职工的权利。企业不得因此扣发工资或者给与处罚措施来处罚职工。这里有关从业人员的概念比较广泛,包括企业的业主、管理人员、固定制职工、临时性职工、合同性职工,凡是为生产经营单位服务而取得报酬的人员都属于从业人员。
5、紧急避险权:从业人员在发现直接危害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的时候,有权停止作业,或者采取有效的应急措施撤离作业场所,有权进行紧急避险。但是有关法律条款的解释中表示紧急避险权有一部分人(指对企业或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和他人的生命健康负有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这部分人)只能行使部分权利,即只享有有限权利。比如说飞机驾驶员一旦发现有危险不能先自己跳伞离开,把乘客丢下;汽车驾驶员也一样;煤矿里面的瓦斯检查员、班组长、安全检查员等不能因为瓦斯超标就先撤离却把工人留在井下。这就泛指对他人的人身安全负有监管和保护职责的人,首先要履行职责,然后才享有这项权利。所以这个权利的享有在一部分上是实施有限的。
6、受工伤保险和伤亡求偿权。《安全生产法》第43、44、48条对此都作了明确规定,主要为以下4个方面:一是从业人员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和伤亡求偿的权利;二是依法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社会保险费和给与民事赔偿,这是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义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免除这项义务,不得变相以抵押金、担保金等名义强制从业人员缴纳工伤社会保险费;三是一旦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从业人员首先按劳动合同和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享有相应的工伤保险赔付金,如果工伤赔付金不足以赔偿从业人员的人身损害及其经济损失的,依照民法通则应当给予民事赔偿,如从业人员已经死亡,那么他的亲属都有权利要求生产单位给予赔偿,生产经营单位有赔偿的义务,否则受害者及其亲属有向法院起诉和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四是从业人员获得工伤社会保险赔付和民事赔偿的金额的标准、领取和支付的程序,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有关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都不得自行确定标准,不得非法提高或降低标准。
7、有要求获得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用品的权利。
8、有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
二、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主要包括:
1、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和保证,每一个从业人员都有义务认真遵守。
2、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安全生产管理。
3、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正确佩带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严禁在作业过程中放弃使用防护保护用品或者不正确佩戴或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4、从业人员应当自觉地接受生产经营单位有关安全生产的教育和培训,掌握所从事工作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知识。
5、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的,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的负责人报告。
从业人员是指在本单位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的全部人员数,包括在岗职工、再就业的离退休人员以及在各单位中工作的外方人员和港澳台方人员、兼职人员、借用的外单位人员和第二职业者等,但不包括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
参考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_百度百科关于“煤矿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这个话题的介绍,今天小编就给大家分享完了,如果对你有所帮助请保持对本站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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