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催收手段目前常用的催收手段有:短信轰炸、电话催收、上门催收、仲裁或起诉催收等,而使用最多的是短信轰炸和电话催收方式,因为这两种方式效果最佳、成本最低、时间最短。相信已经有很多人已经领教过这两种方式,不管是不是欠债本人。也有不少的欠债朋友通过对方的不断施压、威胁、恐吓,而被迫以贷养贷,负债的金额就像滚雪球一样越滚越大。而尝到甜头的催收专员,通过对催收手段的不断“改良”和“升级”,很多已经严重触犯了国家相关法律底线(详见我另一篇文章《暴力催收触犯了哪些法律规定》)。
催收电话到底要不要接?银行催收欠款人有稳定收入的情况下:自己先主动给每一家银行打电话先表示歉意,因为自己的原因而不能足额清偿到期债务,态度诚恳且不卑不亢;接着,尽量与之协商本金分期或者支付在自己承受范围之内的息本分期,谁愿意协商先还谁的债务。
做到三个必须:1打电话时必须录音;2还债时必须保留还债记录;3债务还清时必须要有债务结清凭证。这三个必须都是你的法律证据,足以证明你没有逃废债。不管还谁的债务,在法律上你已经有了还债的事实。其次,做到两个如果:给银行打电话时告之对方:1如果对方或委托的第三方催收机构进行违法催收、暴力催收,你搜集证据直接投诉到银行,并同时投诉到当地银保监局或当地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促进会;2如果对方或委托第三方催收机构通过违法催收、暴力催收导致自己的家人或亲朋好友或领导同事,精神和生活上受到影响甚至伤害,你依法搜集证据投诉甚至起诉对方,直到对方向你道歉。现在是法制社会,债减减合理合法还债,债减减绝对不向暴力行为、违法行为低头!
依据:《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办法》明确,催收债务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关于进一步规范信用卡业务的通知》,对金融机构的催收外包业务进行了规范。《通知》要求,对因催收外包管理不力,造成催收外包机构损害欠款人或其他相关人合法权益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承担相应的外包风险管理责任。对于不接受协商的银行的催收电话,只要你还了其中一家,并且做到以上三个必须,其他的银行催收电话一个星期接一次即可。不管对方说什么,怎么做,你记住一点:你既没有改变****或没有失联,又有了还债证据,到哪儿都是你有理。即使被其他银行起诉,此时你的三个必须就必须派上用场了。
不管负债总额多少,如果没有稳定收入,债减减请先生存后发展,先保障自己的生命健康,在此基础之上再谋发展。如果自己都食不果腹,生命健康都受到了威胁,拿什么还债?也从侧面反映了你不尊重债权方的合法权益。私人催收私人借款与金融借贷不一样,出借方除了有钱以外还有一份真情在,所以,有钱尽量先还私人借款,如果对方不着急又同意延期还款,一定要懂得感恩,待自己走出债务泥潭后定要好好报答对方。如果对方着急用钱或者就想收回到期债务,毫无疑问,先还私人借款,并且做好以上三个必须。其他催收其他催收以网贷为主。网贷逾期,债减减不管金额多少,都属于经济纠纷,是民事责任。当你的收入只能还其中一家并且已经做好以上三个必须,其他的网贷催收电话一律不接,把自己宝贵的时间用在提高收入上,时间有限,债减减请珍惜生命!可能有人会说,不接电话就会被曝通讯录怎么办?其实,即便你接了,你没钱还,虽然不合法,对方为了达到还款目的,他们依旧会采取爆通讯录的手段对你施压。
此时的你提前做好身边亲朋好友的工作,告知他们:凡是找你的陌生电话一律挂断或者说找不到你即可,千万不要透露你的个人信息,这也涉嫌透露个人隐私,不知不觉中就会和催收一样触犯国家法律。并且做到以上两个如果,但是投诉的机构是:中国互金协会、当地金融办、微信聚投诉、12321等渠道进行投诉。请大家务必认识到一点:催收解决不了债务问题!债减减唯一能解决债务问题的就是你的财产和你的收入。阳光个人破产前置服务:债务委托人以缴存“月协调保证金”的方式,形成“强烈还款意愿”的证据链,可规避此风险,“月协调保证金”=债务人合法月收入-当地基本生活费。
法律依据:《破产法》之“裁定破产后一定时期内,破产人只有基本生活保障,消费和商业行为有严格限制。”阳光个人破产前置服务,正是在此立意基础上的前置服务,即重整和挽救,若债务最终评估无法挽救,则可协助申请个人破产。所以,在债务人只保留基本生活费的前提下,把其他收入都用于还款,足以表明有“强烈还款意愿”,是有法可依的。即便不接电话,若是被起诉,只要能出具充分证据,就可以规避“透支后通过逃匿、改变****等手段,逃避银行催收的”的嫌疑。
法律分析:一是细化、落实上位法要求的问题。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与一般消费领域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存在差异,《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相关内容在金融领域应当进行更为细致的规定。二是人民银行履职依据的问题。原规范性文件效力层级较低,结合新“三定”方案提升《办法》的法律效力层级将更有利于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开展。三是原有规定的适应性问题。原规范性文件实施三年多以来,金融消费领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党中央、国务院对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也提出了新的要求,因此,需要在原有规范性文件基础上出台部门规章,及时调整监管手段和策略。四是合理提升违法违规成本的问题。原规范性文件没有配置相应罚则,对侵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震慑力有限。《办法》专章设置了法律责任,解决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违法违规成本较低的问题。
法律依据:《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规范金融机构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行为,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促进金融市场健康稳定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81号)等,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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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恒泽号的签约作者“寒林暮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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